斐波那契数列(兔子数列)第N项

根据高德纳(Donald Ervin Knuth)的《计算机程序设计艺术》(The Art of Computer Programming),1150年印度数学家Gopala金月在研究箱子包装物件长阔刚好为 1 和 2 的可行方法数目时,首先描述这个数列。 在西方,最先研究这个数列的人是比萨的列奥那多(又名费波那西),他描述兔子生长的数目时用上了这数列。

  • 第一个月有一对刚诞生的兔子
  • 第二个月之后它们可以生育
  • 每月每对可生育的兔子会诞生下一对新兔子
  • 兔子永不死去

假设在 n 月有新生及可生育的兔子总共 a 对,n+1 月就总共有 b 对。在 n+2 月必定总共有 a+b 对: 因为在 n+2 月的时候,所有在 n 月就已存在的 a 对兔子皆已可以生育并诞下 a 对后代;同时在前一月(n+1月)之 b 对兔子中,在当月属于新诞生的兔子尚不能生育。

。。。。。。

f(1)=1

f(2)=1

f(n)=f(n-1)+f(n-2)  当n>=2

#include
#include
using namespace std;

int main(int agrc , char *argv[])
{
   int n=0;
   const int t=1000000000; //int最大为2^32-1= 2 147 483 647,所以t不超过1 000 000 000
   while(n<=0) //对第几项进行限制,确保不超过范围
   {
   cout<<"Plese input a number n ,n>=1  "<<endl<<"n= ";
   cin>>n;//输入n
   }
   if(n<3)//前两项直接输出1
      cout<<"F("<<n<<")=1"<<endl;
   else
   {
      vector <int> fn;
      vector <int> fn1;
      vector <int> fn2;
      fn.push_back(1);//对容器进行初始化,后面用到
      fn1.push_back(1);
      fn2.push_back(1);
      for(int i=2;i!=n;i++)
      {
         fn2=fn1;
         fn1=fn;
         for(size_t j=0;j!=fn2.size();j++)
            fn[j]+=fn2[j];
         for(size_t k=0;k!=fn.size();k++)
         {
            if(fn[k]>=t)
            {
               if(k<fn.size()-1)
               {
                  fn[k+1]+=1;
                  fn[k]=fn[k]%t;
               }
               else
               {
                  fn.push_back(1);
                  fn[k]=fn[k]%t;
               }
            }
         }

      }
      cout<<"F("<<n<<")=";
      for(size_t m=fn.size()-1;m!=0;m--)//将fn从高位到低位输出
         if(fn[m]>0)
         cout<<fn[m];
      cout<<fn[0]<<endl;//输出最后的数字
   }
   return 0;
}

可以计算比较大的N,N=10000 左右还是比较快,N=100000没有算出来,没心思等,估计可以,但是要等好长时间。

F(12)=144
F(120)=5358359254990966640871840 阅读全文...
2010年9月1日 | 归档于 信息技术

揭开《Tanaka:能帮汽车省油的神奇盒子》假象

对优米网视频《Tanaka:能帮汽车省油的神奇盒子》的简单分析

今天在优米网看了一段视频,连接如下:

http://www.umiwi.com/video/detail1760

简单概述

马来西亚华人Tanaka制造了一个轻便电解水的装置(ebox)产生氢和氧混合气体输送到汽车发动机进气口,发动机通过燃烧该混合气体,达到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排放的目的。

个人感受

视频用了很大一部分来讲述那个电解水的装置和证明它真的可以产生混合气,还可以燃烧切割金属;当然,严格的2:1氢氧混合气当然是可以完全燃烧,这个是学过中学化学的人都懂的道理,但是切割金属用的是乙炔,因为乙炔和氧气的混合气体燃烧火焰的温度比氢氧混合气体温度高。从视频所给出的信息来说,我觉得不大可能,但是本着科学的精神,还是分析下。因为视频给出的信息不多,所以是不能判断这个东西是否可以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假如真的能节油

视频的介绍是基于某科学研究的结论,在燃油上加氢能有效提高燃油的利用率。假如ebox真的能节油,那么氢氧混合气体能提高汽油在燃烧(爆炸)过程中的燃烧率,燃油不完全燃烧的量减少,达到提高燃油的利用率。

我怀疑它是假的

现在没有任何的证据表明,氢能作为催化剂能使到汽油的燃烧率提高,而现在内燃机的效率汽油约30%,柴油50%,电动机、发电机的效率比较高达90%。

理想能量转换:燃料量*燃料燃烧热*燃烧率*热机效率=输出的机械能

提高燃料的利用率有两个途径,

一、提高热机效率,通过不同的机械技术来提高发动机热能转换成为机械能的效率。

二、通过提高燃油的燃烧率

1、  通过精准控制燃油的供给、进气量,达到最佳比例的油、气比例。

2、  通过催化的方式让燃油燃烧更完全。

第一种方法是发动机设计制造努力的方向,汽油发动机由化油器式供油到电喷供油就是这样的提高燃油利用率的例子;而催化方式提高燃油燃烧率目前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应用。

Ebox应该是假的

根据视频的介绍,是通过汽车接的电源进行电解水,而汽车电源发电是需要消耗机械能的,假如发动机输出功率中有10%用来发电点解水,会有这样的能量转换:

(燃料量*燃料燃烧热*燃烧率+氢氧气体量*氢氧燃烧热)*热机效率=输出的机械能

因为是严格的2:1混合氢氧气体,燃烧率可以视为100%

氢氧气体量*氢氧燃烧热=输出的机械能*10%*电解效率

所以:燃料量*燃料燃烧热*燃烧率*热机效率=输出的机械能*[100%-10%*(1-电解效率)]

电解效率是不可能为100%的,在节目中也提高点解会产生热量。

所以“ebox”很有可能不单不能省油,而且还是一个浪费燃油的东西。

视频中疑点

视频中提到在深圳的汽车气体排放检测中心得到的数据:无论在高怠速还是低怠速都好,得到非常漂亮的数字。这些漂亮数字的一个可能的原因:

在怠速的条件下,发动机的功率是比额定功率低很多,而“ebox”是达到那么好的效果很有部分原因是因为蓄电池可以供电点解水,但是长时间是不可能的;还有的原因是怠速不是发动机的最佳工况,燃油的燃烧率降低也是正常的;这两方面造成了“ebox”的神话。

涉及到的安全问题

1、在视频4分43秒的时候,Tanaka点燃了混合气体,很幸运没有发生爆炸。2:1的氢氧混合气是最佳的爆炸混合比例;为什么没有发生爆炸,可能是因为那管子的出口很小,相当于隔爆器的功能,简单就是燃烧爆炸传导不到管子里面。要是换大管子,大点的出口就非常危险了。

2、6分20秒,介绍“ebox”装在汽车的示意图,“ebox”是装在行李箱,通过气管把混合气体输送到发动机的进气口。这非常危险!

混合气体的管道太长,形成了一个易爆的环境,一旦气管受热到一定程度,管道里面的氢氧混合气就发生爆炸。

“ebox”装在行李箱,“ebox”会散发出热量,长时间使用有可能引起热量积聚,易燃车辆内饰。

如果“ebox”发生泄漏,那么氢氧混合气就有可能会在车厢内聚集,形成易爆环境,极其容易发生爆炸。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分组对比测试

组织测试人员和测试车辆分成AB两组,各组的车辆型号数量均一致,其中A组汽车装上“ebox”B组汽车不装ebox,汽车是否装“ebox”对测试人员保密。所有汽车进行比较长距离的多次对比测试,对比相同型号组别的车辆的平均耗油量,如果A组汽车的平均耗油量比B组汽车低,那么证明“ebox”有效,反之则无效。

写在最后

一个商用的设备,在介绍的时候应当着重于介绍该设备的作用,起到的效果而非介绍基本原理而且是说不清经不起推敲的原理,商用,关注的是设备的应用而非原理。这个“ebox”肯定是一个“水变油”的闹剧。杯具啊~~~

2010年8月22日 | 归档于 随便写写

沉重哀悼舟曲泥石流遇难的同胞

还没看完舟曲泥石流灾难的图片,我的眼眶已经湿了,那么多的房子因为泥石流倒塌,那么多人无家可归,泥石流更甚于地震,被泥石流掩埋,生存希望渺茫。。。。。。。。

我心痛的不单是自然灾害,更是想知道为什么泥石流没有预报。有没有人可以减轻这种惨剧的发生?

面对可以预报自然灾害,

我们无法抗拒,但是我们可以转移。。。。。。。

两年多来第3个全国哀悼日,第三个因为自然灾害的全国哀悼日。

至此我深切哀悼:

愿逝者安息,存者坚强。

舟曲同胞,我们风雨同舟。

2010年8月15日 | 归档于 随便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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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开放大学课程的网址

一、伯克利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http://webcast.berkeley.edu/courses.php

作为美国第一的公立大学,伯克利分校提供了,可以跟踪最新的讲座。想看教授布置的作业和课堂笔记,可以点击该教授的网页,通常,他/她都会第一堂课留下网址。实在不行,用google搜搜吧!

伯克利的视频都是.rm格式,请注意转换

二、麻省

麻省理工学院 http://ocw.mit.edu/OcwWeb/web/courses/courses/index.htm

麻省理工是免费开放教育课件的先驱,计划在今年把1800门课程的课件都放在网站上,提供课程与作业的PDF格式下载。三是,麻省理工只提供少数的视频讲座。坐过学生上麻省有一个绝对优势,麻省理工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都建立了镜像网站,把麻省的课程都翻译成立中文。鉴于PDF格式,推荐使用FoxIt Reader。

www.core.org.cn(中国大陆)推荐

www.myoops.org(中国台湾)

二、卡耐基梅隆 http://www.cmu.edu/oli/

卡耐基梅隆针对初入大学的大学生,提供10门学科的课程视频。与其他大学的免费课程一样,非卡耐基梅隆的学子能学习课程,但是为了使学生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课程进度,卡耐基梅隆建议造访者在网站上注册,建立自己的资料库。这样一来,你得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一门课程,还要参加几次考试,当然,即使你得了100分,卡耐基梅隆也不会给你开证明,更不会给你学分。

四、犹他

犹他大学 http://ocw.usu.edu/front-page/Courese_listing

犹他大学类似于麻省理工,提供大量的课程课件

五、塔夫茨

塔夫茨大学 http://ocw.tufts.edu

塔夫茨大学也是“开放式教育课程”的先驱之一,初期提供的课程着重在本校专长的生命科学、跨领域方法、国际观点以及对美国地区性、全国性社群服务的基础理论。

六、公开

英国公开大学 http://openlearn.open.ac.uk/course/index.php

英国十几所大学联合起来,组建了英国公开大学。有一部分课程是对注册学生开放的,但是有一批很好的课程是免费的,并提供视频。每门课还设立了论坛,在社区中,大家发表意见,提供其他的学习资源,互相取经。在这个网站里,最能锻炼自学者的能力,因为你要不停地淘,才能找到宝贝。

七、约翰霍普金斯

约翰霍普金斯 http://ocw.jhsph.edu/topics.cfm

只有极少数人能够进入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就读,但是,现如今有动机的人不用花一分钱,便能通过网站获得该校的前沿知识。约翰霍普金斯提供了本学院最受欢迎的课程,包括青少年健康、行为和健康、生物统计学、环境、一般公共卫生、卫生政策、预防伤害、母亲和儿童健康、心理卫生、营养、人口科学、公共卫生准备和难民卫生等。

八、Connexions

http://cnx.rice.edu

CNX.org由莱斯大学开发,号称是课程资源免费共享图书馆。与其他大学不同的事,CNX邀请教授学者建立自己的社区,把自己的最新成果公布于世,接受大家的评价。可以说CNX开辟了大学资源共享的新天地,尤其适合自学能力超强的大学生。有些课程有中文版。

九、索菲亚

索菲亚大学 http://sofia.ocw.cn/gallery

无论是想当一名管理者、作家、评论员、还是要从事设计和IT业的人,索菲亚大学的免费课程肯定让你受益匪浅。索菲亚大学提供了8门学科的课程,其中《企业网络安全实战》已翻译成中文。

十、华盛顿

华盛顿大学 http://www.cs.washington.edu/education/course-webs.html

华盛顿大学的计算机工程学比较强,相关的几百门课程都已经放到网上。不但本科生能找到所需要的课程,连研究生也能淘到宝贝。该网站还提供特色讲座,比如:妇女、计算机与合作。课程不但提供讲座介绍、课堂笔记、有些课程还提供视频。

牛津、斯坦福、耶鲁大学联合网站

http://www.alllearn.org

哥伦比亚大学

http://ci.columbia.edu/ci

伯克利音乐学院

http://www.berkleeshares.com

杜克大学法律中心

http://www.law.duke.edu/cspd/lectures

圣母大学

http://ocw.nd.edu

英国格雷莎姆学院

http://www.gresham.ac.uk/default.asp

加州大学Irvine分校

http://ocw.uci.edu

富布莱特学校

http://ocw.fetp.edu.vn/home.cfm

日本东京大学

http://ocw.u-tokyo.ac.jp/english

日本早稻田大学

http://www.waseda.jp/ocw/index.html

日本大阪大学

http://ocw.osaka-u.ac.jp/index.php

法国巴黎高科

http://graduateschool.paristech.org

再给个看大学视频播客的

斯坦福大学 http://itunes.stanford.edu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http://itunes.berkeley.edu

普渡大学http://boilercast.itap.purdue.edu:1013/Boilercast

美国西南理工http://pocast.swtc.edu/lecture/index.php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http://www.bruincast.ucla.edu

西肯塔基大学http://blog.wku.edu/podcasts

Dupage学院http://www.cod.edu/multimedia/podcast/CODcast/Welcome.html

纽约城市大学http://podcast.york.cuny.edu/lectures

莱斯大学http://webcast.rice.edu

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http://podcast.ucsd.edu

剑桥大学http://mediaplayer.group.cam.ac.uk/main/Podcasts.html

美国大学华盛顿法律学院 http://www.wcl.american.edu/podcasts

杜克大学法律学院http://www.law.duke.edu/webcast

乔治敦大学 http://webcast.georgetown.edu

芝加哥大学商学院 http://www.chicagogsb.edu/multimedia/podcast

波士顿学院 http://frontrow.bc.edu

哈佛商学院在线

http://www.hbsp.harbard.edu/b02/en/hbr_ideacast.jhtml;jsessioned=NVHF0YFBS5ZCGAKRGWDR5VQBKE0YIISW

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 http://havenscenter.org/audio/audio.htm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 http://www.johnshopkins.edu/podcasts.index1.html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http://www.lse.ac.uk/rescources/podcasts/Default.htm

普林斯顿大学 http://uc.princeton.edu/main/index.php

英国泰晤士报MBA http://uc.princeton.edu/main/index.php

耶鲁大学 http://www.yale.edu/opa/podcast/

2010年8月10日 | 归档于 随便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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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邮箱当相片备份工具

作为一个好摄之徒,相片会是很多很多滴。放在硬盘里面担心硬盘出问题,放在网络上吧,flickr的VIP不错,但是上传老受气,伟大的长城啊。。。

flickr可以使用email上传,正好,也可以使用email来备份相片,一次发送可以备份在不同的地方。狡兔有三窟,哥的相片有N个备份,如果这样还丢失那真杯具了。

于是Google了老半天,找到写关于powershell发email的脚本,自己根据各脚本综合了一下,实现如下功能:

把指定目录下的每个文件以文件名为邮件标题,文件为附件,向指定的email地址发送。每email只有一个附件。这样也就实现了备份兼上传的功能。而且啊,可以利用公司的网络来发email,比用ADSL上传快N个数量级啦。原图可以保存。邮件中可以写正文,设定好网络相册的tag。

不说其他,贴上脚本。

 

#这是一个把一个目录里面的文件单独Email的powershell脚本
#明显是用来将相片上传到网络相册的好办法。比如你有flickr呀,yupoo呀,巴巴变呀之类的相册并想备份一个到免费邮箱就是那些巨大的邮箱,gmail?yahoo mai or QQmail 反正狡兔三窟,哥的相片肯定是N个备份的。所以这个脚本是为解决这些问题的。
#脚本还比较简单,有时间再改改。哦也

#设置邮件服务器
#mail server configuration
#SMTP服务器地址
$smtpServer = "服务器地址。。。。"
#SMTP服务器登录用户名
$smtpUser = "userneme"
#SMTP服务器登录密码
$smtpPassword = "password"

#设定附件目录,就是你要发送附件的目录
$filenames= dir F:\sendpic

#目录内查找附件循环
foreach($filename in $filenames)
	{
		#创建邮件
		#create the mail message
		$mail = New-Object System.Net.Mail.MailMessage
		#设定双方的地址
		#set the addresses

		#发送人地址
		$MailAddress="您的邮箱地址"

		#收件人地址,你可以添加无限地址。记得在下面的mail.To.Add添加
		$MailtoAddress="接收人的邮箱地址1"
		$MailtoAddress1="接收人的邮箱地址2"
		$MailtoAddress2="接收人的邮箱地址3"

		$mail.From = New-Object System.Net.Mail.MailAddress($MailAddress)
		$mail.To.Add($MailtoAddress)
		$mail.To.Add($MailtoAddress1)
		$mail.To.Add($MailtoAddress2)

		#set the content
		$mail.Subject = $filename;
		#设置邮件的优先级,其实一般优先级就可以了。
		#$mail.Priority  = ""
		#下面是邮件正文,其实支持HTML格式的。可以写写附件的摘要什么的。如果是发送相片到flickr、yupoo等网站,写下本次的tag吧。哈哈
		$mail.Body = "哥拍的相片,漂亮吧?   
		tag:相片
"

		#创建邮件附件对象
		$attachment = new-Object System.Net.Mail.Attachment($filename.fullname)
		#为邮件添加附件
		$mail.Attachments.Add($attachment)

		#send the message
		#发送电子邮件了
		$smtp = New-Object System.Net.Mail.SmtpClient -argumentList $smtpServer
		$smtp.Credentials = New-Object System.Net.NetworkCredential -argumentList $smtpUser,$smtpPassword
		$smtp.Send($mail)
	}
#循环结束
#等脚本运行结束你的Email也发送完成了。

通过这个脚本就可以备份您的相片。那么多免费相册不用白不用。用了可能也好似白用。

2010年8月7日 | 归档于 windowS, 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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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来可以挽救一个生命 我却选择了视而不见

一个关于安全的故事……

那天, 我本来可以挽救一个生命  我却选择了视而不见………..

一个关于安全的故事

那天,本我可以挽救一个生命!但是,我却选择了视而不见!

并不是我不在意!因为我有时间,我就在场!

我不愿像个傻瓜!为了安全规则而争个不休。

我知道他驾轻就熟,我若开口,他一定动怒!

也许,看起来也没有很危险!

他知道,我自己也曾是这样!

于是,我摇了摇头,走开了!

但我和他都明白,这里有风险!

他铤而走险,我却闭上了眼睛…

就这样他永远的离开了!!!

每当看见他的妻子,都会自责没能挽救她的丈夫!

心中永远的那份内疚,我却永远无处倾诉。

如果您看见别人冒险,健康或生命危在旦夕。

或许,只要您的只言片语,就会帮助他们活下去。

如果你看见风险,您却走开了!

那么,只愿你永远都不必重提。

那天,我本可以挽救一个生命!但是,我却选择了视而不见!

2010年8月4日 | 归档于 安全科学

近期目睹的怪现象

上星期五到从化漂流,我发现一路上的路牌改了,京珠高速改成了G4,让人看不懂。听说是与国际接轨,某某人说发达国家的公路网都与一个统一规范的名称云云~。但是我国的高速公路存在一路多名,命名凌乱的现象,为了我国的什么形象,方便管理,所以改了。

改这个路牌是为了什么?路牌是方便司机开车的而不是为了有一个统一的名称。好端端的京珠高速非要改成G4;中国的高速公路的命名往往是以高速公路的两端的地名明名,两边各取一个字,广佛高速,佛开高速,广清高速等等。这样的命名方法其实是非常先进的。为什么?因为这样的信息量很大,而且容易记忆。就拿从广州到开平来说吧,或许你是第一次从广州开车到开平,只要你知道有一条广佛高速,还有一条佛开高速就可以了,基本不用看交通图都能根据高速公路的命名方式到达目的地。广佛高速,四个字包含了这样的意义:

1、这一一条从广(州)到佛(山)的高速公路,起点是广州,终点是佛山。

2、这是高等级的全封闭高速公路。

如过是写成粤高速S15甚至是S15,那么包含什么信息呢?

粤高速S15:

1、这是广东规划的高速公路,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

完了,就是这么点信息。对于一个从来都没有走过粤高速S15的人或者是第一次从广州到佛山的人来说根本不知道粤高速S15到底是什么东西。

S15就更不知道了。反正就是一条路。

广佛高速明显的信息量是比粤高速S15多很多,而且方便记忆,中国人一看就能记住,但是粤高速S15,很快就会忘记那是从哪到哪的公路了。

跟世界接轨,是学习外国的先进的经验,但是并非所有外国的经验都是先进的。我们的一些土办法更为先进。为什么老外喜欢用标号数字来标志公路呢 ?那是因为老外用的是拼音文字,把地名写上去很长,缩写又写得不清楚,重复多。所以为了方便管理就用数字来标识了。我过的国情不一样啊,我们的简写依然是言简意赅,没有必要去学习这种落后的标识方法。

也许改路牌的目的不是方便司机,是方便某些人发财吧。

星期六回来的时候碰上了广州单双号限行,在华南快速干线上看到警察在查车,很多外地的双号车被拦住罚款200扣3分。我觉得这是以罚代管的行为,我外地车来广州办事的,你不让进城也罢了,在高速公路上查车,连路过也不行啊?是在是扰民的行为,到底为了亚运,广州的市民要作出多大的牺牲。??

说起亚运,觉得更为脑残的是穿衣戴帽工程。好端端的岭南建筑风格,非要戴个帽子弄个铁皮的屋顶。南方是不会有积雪的,尖尖的屋顶没有任何意义。南方下雨天较多、太阳也比较大,骑楼是用来挡太阳挡雨的,但是却不见。唉又是脑残。

乱写一通。。。。。仅当发泄。

2010年7月19日 | 归档于 随便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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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5)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从多个方面规定了各项权利和义务,还是一点一点记忆。

这两个星期比较忙一直都没有跟新。唉~~~

今天也不想写了。明天继续吧。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4)

安全生产法

1. 立法目的

1.1 当前安全生产最复杂、影响最大的问题

1.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1.1.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

1.1.3 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1.1.4 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1.2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房子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1.3 准确领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要把握5点

1.3.1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

1.3.2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1.3.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

1.3.4 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1.3.5 安全生活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2. 适用范围

2.1 空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2.2 主题和行为适用:“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 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2.3 排除适用

2.3.1 消防安全

2.3.2 道路交通安全

2.3.3 铁路交通安全

2.3.4 水上交通安全

2.3.5 民用航空安全

2.3.概要1 现行法规有规定的遵照现行的特殊法,没有规定的遵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制定或修订新的安全相关法律时不应与安全生产法有相抵触

(消防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

附图:思维导向图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思维向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6月13日 | 归档于 安全科学, 法律法规